二、系統類型的選擇應根據建、構筑物的規模、使用性質及日常管理及維護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2.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但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宜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
1.應選擇采用節能光源的燈具,消防應急照明燈具(以下簡稱“照明燈”)的光源色溫不應低于2700K。
3.燈具的蓄電池電源宜優先選擇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屬等對環境有害物質的蓄電池。
4.設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燈具的電壓等級及供電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3)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樓梯間等場所可選擇自帶電源B型燈具。
1)除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mm及以上的鋼化玻璃外,設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標志燈的面板或燈罩不應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質。
2)在頂棚、疏散路徑上方設置的燈具的面板或燈罩不應采用玻璃材質。
1)室內高度大于4.5m的場所,應選擇特大型或大型標志燈。
2)室內高度為3.5m~4.5m的場所,應選擇大型或中型標志燈。
3)室內高度小于3.5m的場所,應選擇中型或小型標志燈。
1)在室外或地面上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7。
2)在隧道場所、潮濕場所內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
9.交通隧道和地鐵隧道宜選擇帶有米標的方向標志燈。
四、火災狀態下,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危險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0.25s。
2.其他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
3.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場所,標志燈光源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
五、系統應急啟動后,在蓄電池電源供電時的持續工作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1.5h。
2.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少于1.0h。
1)一、二類隧道不應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應小于2.0h。
2)三、四類隧道不應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應小于1.5h。
5.第1點~第4點規定的場所中,當按照標準第3.6.6條的規定設計時,持續工作時間應分別增加設計文件規定的燈具持續應急點亮時間。
附:3.6.6 在非火災狀態下,系統主電源斷電后,系統的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連鎖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燈具持續應急點亮時間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且不應超過0.5h;
2.系統主電源恢復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連鎖其配接燈具的光源恢復原工作狀態;燈具持續點亮時間達到設計文件規定的時間,且系統主電源仍未恢復供電時,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連鎖其配接燈具的光源熄滅。
六、照明燈具的部位或者場所及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應符合下表列要求:

1)應設置在走道、樓梯兩側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柱面上。
2)當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在疏散走道側邊時,應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設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方向標志燈。
3)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20m。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0m。
2.展覽廳、商店、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營業廳等開敞空間場所的疏散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疏散通道兩側設置了墻、柱等結構時,方向標志燈應設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柱面上;當疏散通道兩側無墻、柱等結構時,方向標志燈應設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20m;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0m。
4.方向標志燈箭頭的指示方向應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導向安全出口。
九、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應增設多信息復合標志燈具。